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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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0日星期六

罪恶是三鹿奶粉的墓志铭

*事件简要说明:
卫生部9月11日晚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国务院新闻办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说,截至17日8时,各地共报告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
新华网石家庄9月16日电(记者 骆国骏)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扩大会16日研究决定,同意石家庄市委提出的有关建议,在前一阶段事实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先期对部分“三鹿奶粉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免去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的职务; 同时免去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的职务。
免去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职务;
免去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职务。
免去田文华担任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
中新社石家庄9月17日电 (记者 田张梦)河北省政府今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天上午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该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警方称,今年四月,胡某(男,五十二岁,汉族,河北省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人,经营一家养牛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栾城县城一家食品添加剂门市购买三聚氰胺并出售给鹿泉市大河镇某奶牛养殖公司经理赵某(已被逮捕)80公斤,目的是为了向出售给三鹿集团的牛奶中添加,提高牛奶中蛋白质的检测指标。之后,卞某(男,五十八岁,汉族,河北省鹿泉市大河镇城东桥西村人,鹿泉市大河镇某奶牛养殖公司副厂长、兽医)在养殖公司经理赵某的授意下,于今年四月至八月间,将三聚氰胺多次掺杂在该公司生产的牛奶中,供应给三鹿集团。卞某供述了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方法,四月以来他共添加了十四、五次,这种牛奶都销售给三鹿集团了。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16日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目前,全国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在这之前已经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有66家。我们对其余的109家产品生产企业的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进行了检验,其中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占总批次的14。05%。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最高的达2563毫克/公斤(2.563克、公斤)。其他品牌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在0.09-619毫克/公斤之间。 两千一百七十六吨婴幼儿奶粉全部封存,对上市销售的全部回收。截至目前,共收回八千二百一十八吨并将全部销毁 。

*陈康律师的法律观点
赵某与卞某在牛奶中添加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并销售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罪,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理论,此两项犯罪属于吸收犯,即按照“目的行为吸收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从一重处罚”,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胡某在明知赵某行为目的的请款下,将80公斤三聚氰胺出售给赵某,同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我国刑法同时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当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鹿集团判处罚金,对三鹿集团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康律师认为:鉴于此案对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恶劣影响,应当判处:
一、没收三鹿集团的全部财产(留下必要的职工遣散费用);
二、对三鹿集团经理以上的主管人员判处死刑(立即或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对三鹿集团的中层领导干部,则根据具体案情,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
四、对赵某、许某、卞某等,按照其销售量,分处5—15年徒刑,并一律并处没收财产。

*陈康的人文观点:
三鹿集团中应对此事件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在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说是“利欲熏心,丧尽天良”。他们的所作所为,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罄南山之竹,书罪难穷。他们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最为腐臭的垃圾人群,他们就有如蛆虫一般,所为所想只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够享受更大的房子、更豪华的车子、更优厚的待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三鹿的蛆虫们竟然不惜把同为国家公民的最为弱小的生命以及这些婴幼儿的父母们置于炼狱的硫磺烈火之中煎熬。这些蛆虫们已经自证了他们可耻的生命没有存活的价值,罪恶这两个字就是他们的墓志铭。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刑法,对这种可悲蛆虫们设定了严厉的惩罚规则,然而,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年来,这些蛆虫们总是死而不僵、甚至死而复生呢,为什么这种蛆虫总能找到其卑劣的生存空间呢?这似乎是一个让我们已经无话可说的话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只能眼望着蛆虫们和蛆虫们横行的世界黯然叹息,并为自己与自己的家人未被这些蛆虫们啃噬而暗自庆幸;我们总想躲在远离蛆虫们利欲世界的外围苟且偷生,就算是偏安,作为小民,又能有何奢求?
然而,我们的世界已经无法清净了,蛆虫们已经爬进了我们孩子的奶瓶,爬进了我们孩子的身体里恣意横行,我们忍辱负重求得的最后一点偏安也已经被蛆虫们破坏了。小孩儿怀抱中物,甚至还不会开口要求我们的保护,就成为三鹿蛆虫们利欲的牺牲,葬身于罪恶,与丑闻。
三鹿是社会肌体中卑劣蛆虫,罪恶是三鹿奶粉的墓志铭。

*相关法律条文索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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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来源和受理:
2005年4月20日,保险合同受益人X某的法定代理人Z某联系陈康律师,反映投保人X某在XX保险公司购买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被保险人出险身亡,但XX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事拒保职业为由拒绝赔付,Z某要求陈康律师代理此案。 经初查,陈康律师认为:XX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拒保职业的范围;同时,XX保险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X某从事拒保的货车司机或者货车随车人员职业,遂受理了此案。

*陈康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陈康律师得知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浙江海宁法院审理,遂前往浙江海宁法院了解该案情况,该法院判决在“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指出: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系车辆上乘员,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责任。 二、在诉讼中,被告XX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故车辆驾驶员的书面证言,以及被保险人X某的雇主的录音证言,上述两份证言均证明被保险人X某系该货车的随车司机,只是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驾驶。XX保险公司还提交了保险合同拒保职业目录,证明货车随车司机属于拒保职业。 陈康律师当庭指出: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向投保人进行过拒保职业的相关说明;其次,虽然被告提供了两份证言证明被保险人在出险时从事拒保职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两份证言均属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言”,依法不能采信。法庭倾向于采纳陈康律师的观点,但同时表示,如有必要,法院将依职权向两位证人进行调查。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其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原告5000元的补偿;陈康律师明确拒绝了保险公司的此项方案,向保险公司的两位诉讼代理人指出:首先,由于一审举证期限已过,即便法院安排二次开庭,保险公司也无权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证人证言依法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说的“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不会同意证人出庭的申请,保险公司依然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在出险时从事了拒保职业。 保险公司代理人遂打电话向主管领导请示,补偿的金额从5000上升到8000、12000。陈康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唯一的胜诉机会就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但是在目前当事人主义的民事审判体制中,法院主动调查的可能性很小,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对这种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法院不进行调查也是完全合法的,但其后果只能是保险公司承担50000元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表示愿意补偿18000元。陈康律师表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希望保险公司能增加补偿到20000元。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经陈康律师工作,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补偿原告20000元整,并及时将该款汇入了原告指定的账号。 保险受益人X某及其法定代理人Z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陈康律师的工作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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